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外交流工作的通知
各专门机构及代表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活跃和有序开展对外交流活动,根据中国狮子联会“对外统筹与国际狮子会的关系及其他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职责,现就对外交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外交流包括:出国(境)、访问考察、讲学、培训、合作研究、国际会议、邀请来华及接待、涉外任职、加入国际组织、国际捐款和捐赠、与国(境)外相关组织结为友好关系、出国(来华)办展等对外事务。
二、凡是以上列举的对外交流项目,中国狮子联会各专门机构及代表机构都要在开展活动前两个月向中国狮子联会秘书处报告,经有关程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秘书处自接到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要给予答复。
三、各代表机构对本区对外交流工作负全责,并要强化统筹、协调及管理。各代表机构要指定一名会长/主席或者副会长/副主席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做好内外沟通及相应安排。每年度初要做出工作计划,年终要进行工作总结并报中国狮子联会秘书处。
四、各代表机构所属服务队的对外交流项目,由当地代表机构负责受理,经各地代表机构批准同意后一个月内,须向中国狮子联会备案。
五、重申几项重点对外交流工作要求:
1.参加国际狮子会年会及东南亚地区年会等要由中国狮子联会统一组织,各代表机构不得擅自组团参会。
2.各代表机构与国(境)外狮子会结为友好关系、定期开展交流活动的要提前做出计划并在开展交流活动前两个月报中国狮子联会审批并备案。各代表机构与国(境)外狮子会组织结为友好关系不宜过多。
3.以中国狮子联会或者代表机构名义出国(境)访问考察、讲学、培训、合作研究、参加国际会议、邀请来华及接待、涉外任职、加入国际组织、出国(来华)办展等对外事务均须按要求逐级报批。
六、开展对外交流活动要本着“相互尊重、平等、对等”的原则开展,按照国际狮子会“不论种族和国家,不涉及政治及宗教”的规定进行。注意礼貌服装,言行举止大方。
七、接待国(境)外狮子会组织及狮友来访,要以“狮务交流为主”,相互启发借鉴,分享狮务经验,以达到提高服务社会能力和水平的目的。要注重务实交流,反对形式主义。要厉行节约俭朴,反对铺张浪费。
八、以中国狮子联会或者各代表机构名义组团在国(境)外进行交流期间,不允许团队人员前往非交流国家或参加与本项目无直接关系的其他活动。
九、对外交流工作要争取各地主管部门及外事安全等部门指导和帮助,密切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加强外事工作培训,以不断提高对外交流工作水平。
十、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归中国狮子联会秘书处所有。
中国狮子联会秘书处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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