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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狮子会制度制定办法
日期:2026-08-05  浏览次数:次 发布人:lions  视力保护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狮子会(以下简称“本会”)制度的制定,健全本会制度体系,保障和发展民主,推进依法治会,根据《深圳狮子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深圳狮子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制度的制定、解释、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度的制定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符合业务主管单位赋予本会实施管理职能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本会整体利益出发,维护本会制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第四条 制度的制定应当体现会员意志,充分发扬民主,保障会员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制度的制定过程。

第五条 制度的制定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会员和其他管理对象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制度应承担的责任等。

 

第二章 制度体例

第六条 对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本会各专门工作机构和服务队及会员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属于本办法所称制度。除《章程》外,对规范对象有强制性约束力的文件,可以采用“工作规则”“制度”“规定”“办法”“细则”等形式。对规范对象有指导性约束力的文件,可以采用“指引”“指南”等形式。

第七条 对特定事项需要在一定时期暂时规范的,可以采用“暂行”或“试行”形式。暂时规范应载明有效期,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对规范对象有强制性约束力的制度,原则上应当包含对违反制度行为可采取的惩戒措施规定。

第九条 制度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度制定机构、审议通过机构、历次修订情况、公布与生效日期。

第十条 制度格式可根据内容复杂程度分章、节、条、款、项、目等结构表达,内容单一的也可以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制度中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一条 制度应当包括名称、题注、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具体规范、解释机构、实施日期、原制度废止情况(如有必要)。

第十二条 制度的文字表达应当条理清楚、结构严谨、内容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章 制度制定权限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依据《章程》《工作规则》及本办法规定权限行使制度制定、修改和废止权。

第十四条 本会《章程》《工作规则》、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选举办法、会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其他涉及全体会员重大利益等方面的制度,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定、修改和废止。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制度,由本会理事会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

第十六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可以就以下事项制定日常管理文件:

(一)对规范对象有指导性约束力的指引、指南;

(二)对规范对象有强制性约束力的暂行或试行办法,其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

(三)理事会已授权常务理事会制定的其他日常管理制度。

常务理事会制定的日常管理文件,不得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制定的制度相冲突。常务理事会制定的暂行或试行办法,应在下一届理事会会议上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涉及监事会行使监督权的制度,应当由监事会提出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的书面建议。

监事会依据《深圳狮子会监事会制度》的授权,可以制定监事会工作的实施细则和内部工作规范,但不得与本会《章程》《工作规则》《监事会制度》等上位制度相抵触。

各专门工作机构依据《深圳狮子会专门工作机构工作规定》的授权,可以制定与其职能相关的工作标准或工作指南,但不得与本会上位制度相抵触。

前两款规定的实施细则、内部工作规范、工作标准和工作指南,应当向理事会备案。

 

第四章 制度制定程序

第一节 拟订草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可指定或委托以下机构拟订制度草案、修改草案及相关说明:

(一)法律与制度部;

(二)临时性的专项制度拟订小组;

(三)办事处;

(四)法律专业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

专业性较强的制度草案,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办事处或受委托机构可以委托法律、财务、社会组织管理等领域的专家或专业机构起草或征求意见。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起草日常管理文件。

第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制度草案文本应当同时提交拟订或修改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拟订或修改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修改该草案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和依据。

第二十条 制定制度,应当与现行制度相衔接。

第二十一条 办事处负责对制度草案初稿进行初审,以保障草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工作规则》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办事处初审的制度草案,交由法律与制度部负责统筹修订工作,保障草案的严谨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节 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在制定制度时,拟订机构应通过多种方式听取理事会、监事会及会员的意见。如有必要,还应当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涉及会员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公开文件草案征求会员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七日。

第二十四条 征求方式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线上系统征求意见、微信渠道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由办事处协助实施。

第二十五条 征求意见文件应当包括草案征求意见稿、拟订或修改说明及其他有助于征求对象理解草案内容的文件。

第三节 形成审议案

第二十六条 办事处负责收集整理反馈意见,协助拟订机构根据反馈意见修改草案,并形成审议案。审议案包括制度草案、拟订或修改说明,以及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及其取舍情况和理由的说明。

第二十七条 下列制度在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前,应当先送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一)《深圳狮子会章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二)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制度;

(三)涉及本团体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的制度;

(四)涉及会员代表大会延期召开的制度;

(五)涉及本团体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制度;

(六)涉及外事活动的制度;

(七)其他依法或依本会《章程》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的制度。

前款规定以外的制度,如涉及党建工作或重大利益调整,办事处可在制定过程中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

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的制度,办事处应当先将审议案送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办事处应及时向拟订机构反馈业务主管单位意见,拟订机构据此再行修改审议案后,形成审议案定稿。

 

第五章 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依据《章程》《工作规则》及本办法规定行使制度审议权,按照《章程》和《工作规则》中有关议事程序进行审议表决。

第二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审议制度时,可要求参与拟订或修改的相关机构负责人就审议事项作出解释。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关于制度的决议须经到会代表超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关于制度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超过三分之二同意方能通过。

 

第六章 公布和实施

第三十二条 制度通过后,应由当届会长签发,在本会的线上系统、网站、微信公众号、本会各机构微信群向全体会员公布。在本会线上系统或网站上刊登的制度文本为标准文本。

制度部分条文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按上述公布渠道公布新的文本。

办事处负责制度的公布与更新。

第三十三条 会长应在制度审议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签发,办事处应当在会长签发后两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三十四条 制度应当自规定的实施日期开始实施。

第三十五条 制度公布后,办事处和法律与制度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发布或宣传制度信息、介绍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帮助会员理解和执行。

 

第七章 解释与适用

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制定的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制度解释应遵循制定原意。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出对制度的解释要求,理事会应在收文后三十日内作出回复。紧急情况下,应适当缩短期限。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解释制度时,可依据实际需求征求法律与制度部意见或监事会意见。

第三十九条 法律与制度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对本会现行制度的年度审视,形成《制度审视报告》,提请理事会审议。

根据年度审视结果,法律与制度部应当制定年度制度制订计划,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对于暂行规范,法律与制度部应于暂行规范期限届满前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第四十条 由办事处协同法律与制度部负责制度汇编工作。

办事处应当建立制度汇编的公开查询路径(包括但不限于本会官方网站、线上系统等),供会员查阅,并保证在制度通过或废止后及时更新汇编文本。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章程》具有最高效力,本会所有制度不得与《章程》相冲突;制度的条款与《章程》相冲突时,该部分冲突条款无效。

第四十二条 上下层级制度条款效力冲突的,直接适用上一层级的相关条款。与上一层级冲突的下一层级的相关制度由理事会进行审议修改。同一效力层级的制度,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制度不溯及既往,但制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经2026年7月19日深圳狮子会2026-2027年度第一次特别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文件名称: 深圳狮子会制度制定办法
更新时间: 202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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